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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通报!深圳一企业被处罚款30万元(2)

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在规定的作业

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进行作业,未及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支撑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拆除钢管支撑架,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无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工人违规从事钢管支撑架拆除作业;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出借公司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给自然人秦某某,允许秦某某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劳务分包业务;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无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工人违规从事钢管支撑架拆除作业;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对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某某处以3.5804万元罚款,对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处以3.2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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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

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5·3” 窒息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5月3日,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经调查,深圳市治标环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污水池曝气清洗作业、应急救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认真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污水池曝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污水池曝气清洗作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污水池曝气清洗作业中存在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治标环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涉事污水池曝气作业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治标环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处以7.19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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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建设项目(一期)

文章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网址: http://www.zgjstbzz.cn/zonghexinwen/2020/111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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