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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检查通报(4)

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检查范围、数量和方式 检查范围为所有在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市建委

一、检查范围、数量和方式

检查范围为所有在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市建委组织对城市区域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并对各区、市、县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地区的抽查数量不少于4项。

二、检查内容

(一)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格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内容。

(二)工程实体质量

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 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检查时间

20xx年5月24日至6月16日为市建委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阶段;6月17日至6月30日为市建委抽查阶段。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xx 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由市建委质监站站长曲xx、工程处处长迟培成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局长担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各自组成检查组,负责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六、问题处理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情况。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单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基基础、主体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不留死角,消除质量隐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并将检查工作总结于6月16日前报市质监站。

(二)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和问题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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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文章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网址: http://www.zgjstbzz.cn/zonghexinwen/2020/1030/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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